事件概要
2026 年 4 月 24 日,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8 次會議印發兩份與獸醫醫療用藥相關之委員修法草案。這是台灣自民國 104 年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3 項授權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以來,立法院首次同時從動物保護法與藥事法兩個角度啟動修法。
兩位委員的草案在同一天送進立法院,分別處理「藥品身分」與「供應通路」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。本文整理兩份草案的核心內容、提案脈絡,與獸法盟對兩案的初步觀察。
邱慧洳委員(民眾黨團)|動物保護法版本
委員提案第 11020922 號,提案人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(邱慧洳、陳清龍、王安祥)。
主要修正動作
| 條文 | 修正重點 |
|---|---|
| 第 3 條 | 新增第 14 款「人用藥品」與第 15 款「動物保護藥品」定義 |
| 第 4 條第 2 項 | 排除藥事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及施行細則第 33 條 |
| 第 31 條 | 配合第 3 條新增定義進行文字修正 |
| 第 40 條 | 訂定修正條文公布後一年施行 |
提案理由摘要
提案理由援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(FDA)尊重獸醫師專業之模式,主張採「負面表列」明確「動物保護藥品」之定義,並特別指出世界先進國家獸醫師使用藥物 70% 為人用藥的事實。為避免引發法規競合疑義,於本法第 4 條第 2 項排除適用藥事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。
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|藥事法版本
委員提案第 11020920 號,提案人為郭昱晴、賴惠員、林俊憲、羅美玲。連署人含黨團總召柯建銘等 15 位委員,總計 19 人連署。
主要修正動作
| 條文 | 修正重點 |
|---|---|
| §33 | 藥商推銷員可向獸醫診療機構推銷 |
| §50 | 動物診療機構列入處方藥購買主體 |
| §53 | 人藥轉動物用得加註標示,免回 GMP 廠分裝 |
| §75 | 人藥轉動物用之標籤得以加註方式標示 |
| §102 | 獸醫師得依其自開處方親自調劑人用藥品 |
提案理由摘要
提案理由直指獸醫師長期陷入「合法使用、非法取得」困境之核心,明確主張「進門前衛生福利部管、進門後農業部管」的權責劃分。針對藥商推銷、購買主體、分裝標示均要求把動物診療機構納入規範,並透過 §102 修正排除醫藥分業限制,賦予獸醫師親自調劑之法律依據。
兩案的不同戰場
邱委員案聚焦動物保護法 — 從「藥品身分」這一層切入;郭委員案聚焦藥事法 — 從「供應、調劑、標示」三層切入。兩案在不同法律陣地各自取得突破,方向高度互補。
| 面向 | 邱慧洳委員案 | 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案 |
|---|---|---|
| 主修法律 | 動物保護法 | 藥事法 |
| 切入角度 | 藥品身分(定義) | 供應、調劑、標示(通路) |
| 條文數 | 4 條 | 5 條 |
| 黨團背景 | 台灣民眾黨團(3 人提案) | 民進黨主導(4 人提案 + 15 人連署,總計 19 人) |
| 代表性論述 | FDA 模式 + 負面表列 | 「進門前衛福部管、進門後農業部管」 |
意義
這是十一年來行政機關承認制度不足之後,立法部門對獸醫用藥制度發出的最重要訊號。兩案的問世意味著修法戰場已正式從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層級 — 這也是獸法盟長期主張的方向。
獸法盟立場
我們對邱慧洳委員、郭昱晴委員及所有連署委員的關注與行動,致上最深的感謝。同時,本聯盟已完成兩份草案的詳細法律分析,並提出三法聯動的整合建議,希望能與委員辦公室共同推動最完整的修法版本。
完整深度分析請見本站「委員修法草案深度分析:兩案各有突破,三法聯動方為完整解方」一文,內含:
— 六層排擠條款全圖、兩案逐條觀察、合併後仍待補齊的缺口、三法聯動整合建議。